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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警察如何发挥在涉诉信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7-10-10 15:28:15 打印 字号: | |

试论司法警察如何发挥在涉诉信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刘兴有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大量的不稳定因素也显现出来。而众多的矛盾纷争最终都集中到法院,判定是非曲直、实现公平正义,但是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矛盾的焦点,导致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此时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不服,同时也对法院和法官产生敌意。而法官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及时或者处置不当,轻者可能会发生言语冲突,重者还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作为肩负警卫法庭保护法院安全职责的司法警察,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维护信访工作正常秩序,保护法官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笔者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认识

从近些年发生在法院的突发事件,我们可以清醒的认识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工作中,要心存忧患意识,牢记“责任重于泰山”的警句。

(一)完善并加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司法警察是隶属于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力量。法院应严格按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要求对法警队伍进行管理,在管理中应突出司法警察的警务性、专业性、保障性、强制性特点,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二)不断增强法警的履职能力。法警的履职能力,是指法警依法执行审判保障任务时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一是要培养好过硬的政治素质。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真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弄清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问题。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是完成好各项任务的根本条件。二是要提升过硬的业务素质。业务素质的提升,一方面是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与训练,另一方面是要自觉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与本职业务知识。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能充分发挥警力的职能作用。三是要锻炼出较强的身体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司法警察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前提条件。司法警察的职能决定了司法警察必须有强健的体魄。在日常完成各项任务中,特别是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有强壮的身体来做支撑,不然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关键时刻贻误战机。所以司法警察平时要多加强体质锻炼,强健的体质对目前工作有利,对本人也终身能受益。

(三)强化法警履职的物质保障。物资装备现代化,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志,也是法警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建设规范的法警工作区。建成功能完备、设备齐全、相对封闭、控制到位的规范化的法警工作区,配备规范的讯问室、询问室、监控室、警务备勤室等,以满足警务保障之需。二是加强法警训练保障。当前制约法警训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警训练经费和训练场地难以保障。三是加强法警装备现代化。司法警察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实现法警装备现代化,是适应法警性质和工作任务的必然要求。

二、处理好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关系

针对复杂的涉诉信访工作,根据涉诉信访工作中遇到的人员复杂多样,在工作中主要处理好与审判人员、信访当事人、旁观人民群众的关系。

(一)摆正“与审判人员”的关系。审判人员是接待来访人员的“主角”,一些具体接访事宜,要由“主角”来唱。司法警察此时只是“配角”,在外围做警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做好接访工作。在接访过程中应当服从审判人员的安排,准确对待与处理接访工作中的特殊情况。要坚持杜绝出现只服从警队领导而不服从接访法官的情况,形成出工不出力的现象。

(二)正确对待“与信访当事人”的关系。在涉诉信访工作中,信访当事人的性格可能很怪异、性格较偏激、言语粗暴。在工作中要适当与当事人沟通,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信访当事人,在劝导无效的情况下,坚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维护司法的权威。

(三)清醒认识“与旁观人民群众”的关系。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我们很多情况下是深入到基层、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我们在处理涉诉信访的同时,也面对着大量的人民群众,他们亲身体会我们的工作。也许,他们对案件不了解,甚至对我们的工作有偏见和误解。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他们不是我们的对立面,而是我们可以依靠的力量。很多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都得益于群众的帮助。尤其是到基层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司法警察可以依靠当地人民群众的信任,将相关事实与理由在群众中公布公开,取得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认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三、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预防措施

涉诉信访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虽然势头得到了一定扼制,但在一定时期内,工作量还是相当繁重,面对这种局面,我们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于未然。

(一)固定场接访的预防措施。是指信访接待室或临时在办公室接访。针对室内空间较小,人员密集等特点,要注意观察上访人员的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在这种场所接访,应事先与有关庭室或领导沟通,根据案情复杂程度,事态是否有可能激化等情况,决定是否派出警力。如需要司法警察配合,司法警察要及时到位,切实履行职责。接访人员在为上访人员做判前释法、判后释明等工作时,遇到上访人员情绪激烈,以死相威胁的,司法警察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遇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协助接访人员做好说明教育工作;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将上访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劝导工作;对出现死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做好善后工作。

(二)临时场所接访的预防措施。是指临时设定场所进行集体大接访,在法院门口等地点接待上访人员。此项接访活动的特点是接访场面大,人员多且复杂,容易发生突发事件。极个别怀有积怨的上访人员,到此场所不是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而是以制造事端为目的。对此接访活动,首先要制定预防突发事件的预案,并事前进行简单动员,其次要配备足够的警力且分工明确。再之在接访现场,司法警察要切实负责,提高警惕,要善于察言观色,尽早发现问题。最后是发现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危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员,责令其交出危险物品,抗拒交出的,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并协助接访人员对其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应对其予以警告、训诫,仍不接受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爆炸、放射性等自身无法处置的危害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员,并迅速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三)不固定场所接访的预防措施。遇到群体性上访或上访老户拦访时,要针对上访人员众多、态度强硬、事态不易控制等特点,司法警察要积极配合接访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首先要向领导汇报情况,让上级及时掌握有关上访信息,其次要以说明教育为主,最后是针对事态的发展,分别进行妥善处理。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接访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遇不明身份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于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