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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相关问题问答
  发布时间:2010-11-10 16:12:07 打印 字号: | |

1、问: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哪几种?

答:现在社会上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一、口头合同,劳动合同必须要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三、胁迫的合同一些单位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这类合同也是无效的。四、附带保证的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另签一份“保证书”,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条件,这保证书是无效的。五、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部分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其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些都是违法无效的。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这类合同即使双方签订也是无效的。

2、问:关于劳动者试用期,法律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里劳动者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未缴纳,应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补缴。

 

3、问:如果我的单位名称变更了,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答: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4、问: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都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并办理如下手续:
  (一)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 系的转移。
  (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四)工作、业务的交接。
  (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对劳动者来说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提前三十天给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约通知。  

(二)进行工作、业务交接。
  (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5、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这个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6、问:哪些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 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