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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7-10 10:16:29 打印 字号: | |

 

某甲说:法官,我的案子怎么还没有执行下来,我到现在还没收到钱呀? 

某乙说:财产线索,我怎么知道,反正我申请执行了,你们查,你们管,我就等着拿钱了。 

某丙说:没财产,找不到人,终结本次执行?是不是收好处了,我要告你们,我检举,揭发你们,给你们曝光!


这些只是一部分人的话,每当听到当事人此类话语时,执行法官们都很无奈。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在家等着法官把钱送上门了。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执行难执行不能

执行难对广大群众来说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普遍认为手中的生效判决文书,通过法院执行,未能执行掉,就认为执行难,比如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经监狱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时就无法执行,这一类案件需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的,这一类的案件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应当属于“执行不能”。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这类是具备执行条件的,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比如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变现等。其次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是指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而不履行,逃避执行甚至拒不执行案件及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执行不力的案件。但那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所有法律手段也不能执行的“僵尸案件”即执行不能案件不包括在内。

执行不能案件一般不具备或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从而导致法院执行部门无法执行到位,进而使得审判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无法得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具体而言,执行不能案件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对交易风险的预估出现偏差,被执行人在交易阶段就明显缺乏履行能力。2、被执行人本身就生活贫困,确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这主要包括一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3、案件在诉讼阶段或者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死亡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继承人的。

“执行不能“一般怎么处理:

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当事人怎么保护自己呢?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三是申请悬赏执行,发动社会力量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现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执行法官们想尽了办法,网上也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一批,第二批,曝光“老赖“信息,包括照片,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时间、案件号等并附带线索举报电话,图文清晰。

为破解查人找物难题,方便群众举报执行线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动向,还设立了举报电话专线,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出行等措施。

   解决执行难,我们需要您的支持;解决执行难,我们绝不放弃。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