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该怎么办?
第一步 可以到立案庭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1、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支付令。
2、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判决与调解书;
3、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 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有这些生效法律文书后还应注意:
1、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 属于受审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有期限吗?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步 立案后案件移到执行局
1、 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要求被执行人限期申报财产状况。
2、 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进行调查。
执行人员核实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无能力履行,向申请人回告查控情况。
第三步 执行
案件分到执行法官手上,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第一类案件只要法院按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即可执行到位。有三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
1、 自动履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执行到位。
2、 执行和解。经双方当事人和解,按和解协议履行。
3、 不主动履行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由执行法官强制执行。
第二类案件就是执行不能的案件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退出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案件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定核实后恢复执行。
还有一种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
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局可采取的措施:
1、 可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2、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3、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及债权。
4、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5、 对被执行人强制搜查。
6、 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 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
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
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
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
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
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
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