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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八)都是钱款惹的祸 致人重伤判无期
  发布时间:2021-10-28 16:31:10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八)都是钱款惹的祸 致人重伤判无期

 

【案情概要】

 

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5月11日12时许,因钱款纠纷驾车来到某小区,将曹某(被害人,男,时年58岁)所驾的车辆别住,二人发生争执。张某遂持事先准备的三棱枪刺猛刺坐在驾驶室内的曹某的胸、臂、腿等部位数下,曹某受伤后爬出车外摔倒在地,张某又上前继续用三棱枪刺刺扎曹某胸、腹等部位数下。经鉴定:曹某腹部外伤后致小肠破裂并行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胸部受伤后致2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气、积血,肺组织压缩到50%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其体表创口累计25.8厘米,构成轻伤二级;其体表挫伤面积未达到体表6%以上,属于轻微伤。案后,张某逃离现场,于同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查,张某198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区分关键就在于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本案中,张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加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所造成的后果,持械刺扎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从其事先准备凶器、凶器的种类、刺扎的部位、刺扎的力度以及其作案当时的语言表示看,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因故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量刑

(1)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2016年(五年内)再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应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某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人手段残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张某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适当。

【案件警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要债的时候,一定要冷静,不要像张某一样,使用了错误的方法,既害了他人,也将自己的后半辈子搭进去了。

如果张某能够通过与曹某协商要回属于自己的钱,自然是最好

的;但如果要不回,也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或者通过打官司的途径将钱要回。总之不能做违法的事,那样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害人害己。

此案也警示人们应学法、知法、守法,法律是解决债务纠纷的最佳途径。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