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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九)多次殴打欠款人 伤害致死酿惨剧
  发布时间:2021-10-29 13:51:41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九)多次殴打欠款人 伤害致死酿惨剧

  

【案情概要】

被告人张某及女友李某曾与韩某(被害人,女,殁年29岁)及其丈夫于某共同租房居住。2017年9、10月份左右,四人搬至韩某名下的房屋。在共同居住期间,张某因琐事多次持拖布把等工具殴打韩某背部等处。2017年11月开始,张某因于某外出多日未归、于某和韩某夫妇欠其债务未还而开始限制韩某进食。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在其驾驶轿车内,持水果刀将韩某手部等处划伤。2017年11月23日23时许,张某又因上述事由在房屋内持甩棍多次猛力击打韩某四肢。次日10时许,

韩某被发现死亡。经鉴定,韩某因生前较长时间内多次遭受暴力作用造成全身大面积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当日张某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其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韩某家属丧葬费损失人民币31272.5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韩某家属韩某君、刘某、于某)丧葬费人民币31272.50元。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本案中,张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张

某在案发当日主动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应依法严惩。鉴于张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张某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适当。

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害人韩某家属韩某君、刘某、于某所受损害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张某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韩某君、刘某、于某造成的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

在日常生活中,因钱款纠纷发生的事故并不少见。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对法的认知不够,不能通过正确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中,韩某夫妇欠张某债务不还,固然有错,但张某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没有通过正确方法讨债,而是对韩某进行多次殴打,最终伤害致死,实在可悲。

如果张某心平气和地找韩某协商还款事宜,或者选择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恃强凌弱,暴力解决,就不会酿成惨剧。

这起恶性案件提醒我们:要理性看待纠纷,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切勿做出危害自身、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