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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六)酒后吵架扎朋友 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0-29 13:53:28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六)酒后吵架扎朋友 寻衅滋事被判刑

 

【案情概要】

 

事实一:2016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与包某(被害人,男,殁年51岁)在包某家中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孙某用拳脚殴打包某,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扎包某左胸部一刀。后孙某将包某带至楼下路边处,并进入附近的超市,要求敖某、郝某等人帮忙将包某送往医院。因不满王某留在超市内未去路边帮忙,孙某便辱骂并持刀追打王某,后被他人拦下。后包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包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扎左前胸,刺破左肺门动脉,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及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实二:被告人孙某与其妻子伊某感情不和并分居,后伊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孙某因此对伊某及其娘家人心生怨恨。2015年2月15日夜里,孙某带人到伊某父母家中,将窗户玻璃砸碎。2016年2月6日、7日,孙某两次带人到伊某父母家中,持刀威胁、恐吓伊某父母伊某林、宝某。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包某男)经济损失人民币28729元。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孙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加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所造成的后果,仍持尖刀刺扎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

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孙某因不满王某留在超市内未去路边帮忙,便辱骂并持刀追打王某。又因伊某到法院起诉离婚,便带人到伊某父母家中,将窗户玻璃砸碎并持刀威胁、恐吓伊某父母,其行为符合“持械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

2.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孙某仅因琐事便持刀刺扎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孙某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故对孙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适当。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案中,孙某持械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犯寻衅滋事罪,故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适当。

因此,对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案件警示】

在日常生活中,有人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念念不忘,耿耿于怀;有人因为琐事,出言不逊,一时冲动,大打出手,酿成惨剧。尤其在喝酒后,发生恶性事件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待事后冷静下来才发现,这一切都不值得。

本案中,孙某与包某本是朋友,只因喝了一场酒,因琐事发生争吵,就大打出手,孙某认为包某在跟自己“叫板”,于是拔刀行凶,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另外,孙某因妻子起诉离婚,心中怨恨,便持刀威胁、恐吓妻子的家人,更是不理智、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已触犯了法律。

孙某故意非法剥夺包某生命的案件,发生原因有多方面,但酒精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只是为了“出口气”“争面子”,在酒精的“助燃”下,让“气”无限放大,最终毁的只有自己。归结一句话:做事应三思,饮酒需适量,避免乐生悲!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