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七)索债不成走极端 夺人性命毁前程
  发布时间:2021-10-29 13:54:38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七)索债不成走极端 夺人性命毁前程

 

 

【案情概要】 

被告人孔某忠与孔某(被害人,男,殁年47岁)存在债务纠纷。2018年2月5日,孔某忠得知孔某在某县后,驾驶随车藏有尖刀的摩托车,于当日11时许来到某县孔某住处。孔某忠向孔某索要欠款未果,从其摩托车上取出尖刀返回屋内,发现孔某已从前门离开,遂追至前院,持尖刀捅刺孔某头面部、颈部、胸腹部、上肢等处二十余刀,致孔某当场死亡。在厮打中,孔某忠手部被尖刀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孔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腹部致脾动脉断裂引起大出血死亡。作案后,孔某忠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18年2月12日,孔某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某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孔某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赵某、孔某1、孔某2)财产损失人民币32472.50元。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孔某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区别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无论实际上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本案中,孔某忠持刀追赶并捅刺被害人头面部、颈部、胸腹部、上肢等部位二十余刀,造成被害人脾动脉断裂引起大出血死亡,之后未积极采取抢救措施而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

2.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孔某忠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且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身体形成二十余处创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

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欠款不还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责任,孔某忠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对孔某忠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适当。

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害人孔某家属赵某、孔某1、孔某2所受损害与孔某忠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孔某忠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赵某、孔某1、孔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

人们常说:“借款有因,还款有责,催款适时,追债依法。”就是提醒大家重品行,守法律。

本案中,孔某忠、孔某二人没有对债款一事进行良性沟通。孔某忠在讨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走向极端,采取过激行为,将讨债行为演化为故意杀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结局,实在可悲。

如果作为债务人的孔某能够恪守诚信,做到有借有还;如果作为债权人的孔某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不会产生如此惨痛的结果。

因此,通过这起案件告诫大家,经济纠纷解决的最好途径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选择走法律途径,不能用非法手段解决。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