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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三)酒后冲动酿大祸 身陷囹圄食恶果
  发布时间:2021-10-29 14:00:27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三)酒后冲动酿大祸 身陷囹圄食恶果

 

 【案情概要】

被告人李某与崔某(被害人,男,殁年56岁)均系某村村民。2016年8月19日18时30分许,崔某在某饭店请朋友吃饭,李某应邀入席。当日19时许,李某与崔某在酒后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李某见崔某起身后,随即起身并用左手倚住崔某的脖子,用右手照崔某左下颚猛击一拳致其倒地昏迷,后崔某被送至某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16年8月22日2时左右,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崔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后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用拳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倒地后死亡。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生理机能达到轻伤程度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伤害罪。

2.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根据被告人李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适当。

【案件警示】

酒后伤人事件,一次又一次地敲响警钟。朋友相聚在一起喝喝酒、谈谈心,应该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但是,酒后“口无遮拦”往往会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悲剧。

本案中,李某仅仅因为酒后的言语冲突就大打出手,一时冲动酿下大祸,不仅伤害了他人,也让自己身陷囹圄。

如果,李某见崔某起身后,没有借着酒劲对崔某进行殴打,而是自己回家醒醒酒,让一切不愉快随着酒精的挥发而散去,就不会在酒

精麻痹自己的情况下,做出违法犯罪之事。希望通过本案,给大家敲响警钟:饮酒不要过量,过量不仅影

响身体健康,还可能使人失去自控能力,诱发事故。切莫因一时贪杯而酿成恶果,悔之晚矣。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