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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借贷纠纷生祸事 警醒世人要理智
  发布时间:2021-10-29 14:01:22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借贷纠纷生祸事 警醒世人要理智

 

 

【案情概要】

 

被告人秦某经营的印刷厂因为生产资金短缺,着急用钱,于是找到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贷款。2016年3月17日,秦某因借贷纠纷与该公司员工发生争执,秦某持刀砍击被害人王某(女,殁年27岁)、宋某(女,时年26岁)、刘某(女,时年26岁)头部、手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王某因锐器砍伤大脑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致被害人宋某重伤、被害人刘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秦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秦某及亲属愿意赔偿损失,希望被害人谅解,但其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无论实际上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均可构成本罪。本案中,秦某因借贷纠纷持刀砍击被害人王某、宋某、刘某头部、手部等处数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量刑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秦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2)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秦某及其亲属虽然有赔偿被害人意愿,但二审期间,并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故在量刑情节上不予考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秦某故意杀害王某、宋某、刘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秦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意相对较低,认罪悔罪,无前科,对秦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的量刑适当。

【案件警示】

借贷关系是人们日常生活经常发生的一种财产关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容易引发纠纷,如果不能理性地处理就有可能酿成大祸。

本案中,秦某和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秦某和该公司员工王某、宋某、刘某本来并没有矛盾和利益关系,却因为罚金和违约金与三位被害人发生争执,进而持刀伤人。如果秦某能理性地对待借贷行为,克制自己的情绪,保持清醒和理智,依法解决矛盾和分歧,这场血淋淋的"干戈"或许就能化为"玉帛",王某这么年轻的生命也不会因公司借贷纠纷而消逝。

希望我们能从此案件中得到警示,学会如何合理合法解决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