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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八)只因为情所困 失去理智铸大错
  发布时间:2021-10-29 14:04:24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八)只因为情所困 失去理智铸大错

 

【案情概要】

 

被告人程某因情人白某与其分手,后又与于某(被害人,男,殁年36岁)建立恋爱关系而心怀怨恨,多次纠缠、骚扰于某和白某,并扬言报复。2018年3月13日,程某再次在电话中要求与于某见面,并约定当晚于某接机后二人在程某家楼下见面。14日1时许,于某接到朋友孟某后,与白某共同驱车至约定地点。后程某将于某、白某接进园区内某楼附近人行道时,双方发生口角、撕扯,程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追撵于某未果后返回原处,继续与白某争执。于某取刀返回现场后即被随之赶来的孟某夺下刀具。程某再次上前与于某发生争执、厮打,并挣脱白某的阻拦持刀刺扎于某右前胸一刀,致于某被刺破肺脏大失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后,程某查看于某状况后返回园区内,后跟随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至公安机关。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现场目击证人白某及现场监控视频均证实“程某持刀追刺被害人,在被害人不断躲闪、白某极力阻拦的情况下,其仍挣脱白某积极刺扎被害人右胸部一刀,刺破右肺上叶致被害人大失血死亡。”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程某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程某因个人感情问题而持械刺扎被害人

身体要害部位,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情感矛盾引发,法院综合考虑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适当。

【案件警示】

感情问题是每个人一生都会遇到的问题。现实中的情感纠纷,是非常让人头痛的。毕竟不是所有人,在分手的时候都能够那么体面。情感纠纷如果处理不好,轻者将会严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情况严重的,甚至会走向犯罪。

本案中,程某已经与昔日情人白某分手,却为情所困,渐渐失去理智。其面对昔日情人白某重新与于某建立恋爱关系的情况,不能有效化解心中怨恨,不仅多次纠缠,最后竟持刀刺向于某,结果造成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程某能够理性处理感情问题,冷静反思自己的问题,洒脱放手,既然留不住,那就好说好散,何必走到杀人的地步。因一段感情丢掉一生的幸福和自由,不得不令人唏嘘。

我们在感叹因爱成恨的悲剧时,也提醒处在爱情中的人们,一定要增强理智,遇事多思考,多想想别人,多想想事情的后果,认真对待,慎重处理,将痛苦、烦恼、忧愁等不良情绪,转化为积极有益的行动。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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