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二)精神病不是免罪牌 有些罪行也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1-10-29 14:07:21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二)精神病不是免罪牌 有些罪行也应担责

 

【案情概要】

 

事实一:被告人唐某与范某(被害人,女,殁年55岁)系同村村民。2018年4月2日14时30分许,唐某携带铁钎来到范某家中向范某借钱,后二人因借钱一事发生口角,在范某家门外,唐某用铁钎击打范某腰背部将范某打倒后,继续用铁钎击打范某头部,致范某当场死亡。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唐某抓获,并从唐某手中提取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铁钎一把。经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唐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刘某1、刘某2、刘某3)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31272.5元。

事实二:2018年3月31日20时至次日凌晨2时期间,被告人唐某供称因不满政府不作为,用事先携带的打火机先后在某市附近,点燃干树叶造成山林起火,未造成树木损失。随后,唐某又用打火机点燃苞米秸秆,分别将某公司东边基站空调、交换机等设备烧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1853.39元。2018年4月2日,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放火事实。经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放火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铁钎一把予以没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刘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31272.50元。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唐某因借钱发生口角故意持械击打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是指针对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定的罪。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

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2.关于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经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杀人、放火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放火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唐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放火犯罪系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构成自首,综合评价,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适当。

4.关于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害人范某家人刘某1、刘某2、刘某3所受损害与唐某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唐某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刘某1、刘某2、刘某3造成的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因唐某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警示】

精神病患者确实是需要社会关爱的特殊群体,但他们不是有法外特权之人。被害人无辜殒命,伤人者逍遥法外,这绝对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画面。精神疾病并不是“免罪金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杀人、放火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有精神障碍和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问题的人遇到外界的刺激容易冲动诱发犯罪,这类人不仅自己要特别注意防止激情犯罪,同事、领导、家属更要增强防范意识,在他们出现情绪异常时,对他们进行疏导,助其宣泄和转移注意力,及时将其消极情绪排解,恢复新的心理平衡。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