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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九)因爱生恨报复 结果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21-10-29 14:10:22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九)因爱生恨报复 结果悔不当初

 

【案情概要】

 

被告人孙某与张某(被害人,男,殁年44岁)之间存在感情等纠纷,孙某对此怀恨在心。2018年11月18日13时许,孙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蒙古刀、跳绳、胶带、剪刀、成人用品等物品,来到某酒店,入住1718号房间,并将张某约至该房间内。14时许,在骗取张某信任后,孙某使用跳绳将张某双脚、膝盖、双手分别进行捆绑,使张某失去反抗能力。之后,孙某与张某协商感情等纠纷,争吵持续整晚,张某一直保持捆绑状态。期间,孙某还曾经使用胶带粘贴张某脸部,使用蒙古刀划伤张某手部,使用浴服带将张某胳膊与身体捆绑在一起。11月19日6时许,张某试图挣脱捆绑,二人发生争吵。孙某将胶带片粘在张某面部,并用被子捂在张某脸上。之后,二人从床上掉到地上,孙某将枕头折起扣在张某头部,用胳膊、身体压紧,导致张某窒息死亡。经鉴定,张某系口鼻部遭受软质钝物压迫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8年11月19日,孙某将其作案的情况告知了李某,李某遂报案。经公安民警劝说,孙某在案发现场放弃自杀,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张某成、代某、蔡某、张某妍)经济损失人民币31272.50元。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因感情等生活琐事,产生怨恨,精心准备作案工具,在宾馆开好房间,将被害人约至宾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用绳子捆绑被害人的四肢,用胶带粘贴其面部,后用枕头折起扣在被害人头部,用胳膊、身体压紧,导致张某窒息死亡,孙某主观上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孙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成立故意杀人罪。

2.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孙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孙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警示】

在恋爱中,男女思维的差异,往往会使双方的心理感受有偏差,一方认为没什么,一方却承受着压力和委屈,所以会引发矛盾,如果不能妥善化解,因爱生恨,转化为情感暴力,还可能会引发故意伤害、杀人等刑事犯罪。

本案中,孙某面对感情挫折时,不能保持正确的心态,比较情绪化,采用捆绑、伤害等极端方法解决感情问题,最后在情绪刺激下走向杀人犯罪的极端,令人扼腕叹息!

恋爱时吵吵闹闹、磕磕绊绊在所难免,情侣们在处理这些矛盾时要做的就是互相包容,理性处理矛盾,避免矛盾激化,避免像本案例一样给双方家庭带来无限痛苦。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