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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六)离婚后仍同居 三角关系终悲剧
  发布时间:2021-10-29 14:11:34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六)离婚后仍同居 三角关系终悲剧

 

【案情概要】

 

被告人单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和生活。案发前,单某因怀疑张某与王某(被害人,男,殁年46岁)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而对王某产生不满,并到王某经营的宠物会馆内对其进行过警告。2017年10月19日17时许,单某在法院开庭审理张某要求解除与其同居关系一案后,再次至王某经营的宠物会馆内,趁王某不备,使用店内的剪刀刺扎王某头部等处数下后,返回自己驾驶的卡车内欲驶离现场,王某从店内追出并持铁棍击碎单某的卡车挡风玻璃。单某下车后持卡车内的尖刀与王某发生厮打。厮打中,单某持刀刺扎王某胸、腹部等处数下,致被害人王某因全身多处脏器损伤及腹主动脉血管半离断导致大失血死

亡。事后,单某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日在亲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区别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无论实际上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本案中,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单某供述,可证实单某先在王某经营的宠物店内使用剪刀刺扎被害人头部,后又在宠物店外使用尖刀刺扎王某胸部、腹部数下,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均系尖锐锋利的凶器,刺扎的部位均系人体要害部位,足见单某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王某死亡的后果,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关于自首的投案时间,要求在犯罪实施后,被动归案前,无论是否逃跑过,只要在被动归案前主动将自己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就是自动投案。关于投案方式,没有限制,亲属陪同投案,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单某作案后,虽然驾车逃离现场,但于当日在亲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动投案。因此,单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某因怀疑与其同居的张某和被害人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持械刺扎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致一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单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单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适当。

【案件警示】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想赢回昔日爱人的心、想留住即将远去的情,当面对复杂的感情纠葛时我们该如何去面对,这是值得用心思考的问题。冲动、偏激永远都不会是正确的处理方式,一时抉择的错误,带来的是无尽的悔恨和痛苦。

本案中,如果单某能够冷静地面对前妻开始新恋情的事实,就不

会酿成今天的惨剧;如果张某能够多花点心思妥善解决自己与前夫之间的感情纠葛,妥善处理三人之间的关系,也不会最终导致王某被杀死。

人的一生不可能一直顺风顺水,遇到情感纠葛时,每个人都应该用成熟、健康的心态去面对,能够及时地调整自己,不能心胸狭窄钻牛角尖,掉入错误的思想旋涡不能自拔。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