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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三)怀疑妻子被强奸 冲动报复陷牢狱
  发布时间:2021-10-29 14:15:44 打印 字号: | |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十三)怀疑妻子被强奸 冲动报复陷牢狱

 

【案情概要】

 

被告人李某龙于2016年4月与前妻李某梅离婚,因怀疑李某(被害人,男,殁年42岁)曾经强奸李某梅,并且认为此事是导致他们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因此对李某产生报复之心。2017年9月30日23时许,李某龙以请李某吃饭为由,将李某约至某小区6号楼附近的路面上,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向李某扎刺数刀,致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刺中胸腹部致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死亡。被告人李某龙当场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由于李某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李某森、孟某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1272.5元。法院判决,李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森、孟某花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1272.5元。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龙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龙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李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适当。

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家属李某森、孟某花所受损害与李某龙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李某龙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

本案中,李某龙因怀疑李某曾经强奸前妻而将其杀害,一条人命没了,而自己也要受到法律制裁,最终的结果即便不是一命偿一命,他大半辈子也将在监狱中度过。

所以说,冲动是魔鬼!在怀疑自己及家人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首先应查明真相,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采用极端方式。希望大家以此警示,遇到事情要冷静地想一下,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