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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沈铁中院组织召开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大数据分析研判会和两级法院审判质效面对面评议会,会议对两级法院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了通报。上半年,两级法院广大干警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奋发实干、担当作为,推动两级法院各项审判管理指标持续向好的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为民、为企服务的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干警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刊登。
案例一
沈铁中院民一庭:将能动司法贯穿民事审判工作全过程
在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主审人中院民一庭庭长赵群将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上诉人的父亲过铁路道口时没预料尾部朝向道口停止的货车会回来,领车员没注意瞭望就发出启动信号,机车司机没鸣笛就启动又没及时制动等等,导致推进状态即尾部朝前行驶的重车撞倒受害人,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承担60%的责任。
主审人赵群仔细研究上诉人的7页上诉状和9张证据光盘,经开庭审理认定了运输企业存在6项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情形,经合议改判为运输企业承担70%的责任,受害人承担30%。宣判后,主审人又督促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尽快履行。不到一个月,赔偿款全部到账。上诉人刘博、刘学将一面写有“刚直不阿、执法为民、公正判决、切感党恩”的锦旗送到法院,并眼含热泪表达了“我们感到老父亲的生命怎能如此‘卑微’,人的生命价值不被尊重,担心平民百姓与特大国企的官司能否公正,一度想进京上访。感谢赵法官的公平公正,赵法官的判决让我们真切感受到党的恩情,感受到党还在我们身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做出成绩,回报党的恩情”。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始终坚守“公正与效率”,将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把“案结事了”、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目标,以解决“一案结多案生”问题,避免“程序空转”、劳民伤财,并充分考虑了执行问题。此案的审判无形中减少了一个进京访,也减少了一件执行案件,让当事人感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党的恩情,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增强了为国家做贡献的动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和解促结案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成功促成执行和解。
案件被执行人为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16万元,2022年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8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虽然案件程序已经“终本”,但执行法官没有不闻不问,反而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被执行人表示该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而这起案件标的额较大,一次性全额支付难以实现,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到期债权的执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用该笔债权抵偿部分欠款,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2023年4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另一案件经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确定了债权数额,执行法官扣划了第三人账户内存款本息共计70多万元到法院执行款专户,剩余款项也在办理付款过程中。
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官既要考虑如何最大化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现实困难,经过多次协商、深度挖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取得了令双方都满意的执行效果。
“终本”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始终坚持终本不停办、普通案件滚动办、民生案件重点办、线索来了马上办,无论标的大小,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溯民事根源 解行政争议
近日,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完成了自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以来首例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
原告范某在申请办理公有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时,发现其居住房屋的行政街号被邻居王某占用,于2023年5月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撤销登记在第三人王某名下的某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并请求一并解决与王某房屋地址冲突的民事争议。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发现,本案行政审理需要以解决民事争议为基础,当事人之间房号登记争议还涉及公有住房的管理问题,由于与福利分房相关的纠纷不宜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前调解解决是最佳方式,因此法院依法将本案所涉及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委托大连市人民调解中心(大连市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化解)。2023年 7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该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考虑到王某单方变更房号后,需更换多个证件,为解决其后顾之忧,依照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就其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和认定。第三人王某配合法院工作,前往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动变更了其原有的房产证,原告范某也因争议已经解决申请撤回行政案件的起诉。
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对于实质性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案中,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连带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基础民事矛盾,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了圆满化解,这是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一次积极的探索,是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有效尝试,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担当作为,也是全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力实践。
案例四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为东北海陆大通道建设营造安全和谐营商环境
在一起涉铁路刑事退赔案件中,锦州铁路运输法院采取有效措施成功执结,依法保护了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东北海陆大通道建设营造安全和谐的营商环境做出了贡献。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某、王某某利用某公司给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沈阳、长春、吉林、苏家屯等地区多家铁路单位运送柴油之机,组织人员勾结部分铁路内部职工,共同侵占铁路0号柴油7.5万余升,总价值400余万元。该犯罪团伙参与人员多,作案地域广,时间跨度长,涉案价值高,给铁路企业造成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经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沈铁中院审理,共32名被告人被判处不同程度刑罚。判决同时责令被告人以各自参与额为限继续退赔铁路企业损失人民币近140万元。
判决生效后,各被告人未履行退赔义务,申请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高度重视此案,第一时间控制了被执行人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但数额尚不足以执结全案。针对本案有主从犯,各被执行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参与额不同,各自应退赔多少都持观望、比较态度,且人数多,有在押有正在社区矫正也有服刑完毕等不同的复杂实际情况,执行办案团队详细研判,一人一策,分别开展工作。一方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过度执行的原则,找准利益平衡点,讲情讲理讲法,详细告知刑事裁判退赔的执行依据和后果,鼓励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积极缴纳退赔款,同时警示被执行人,去除侥幸心理,对个别消极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经过一个多月紧张、有序的工作,140万元执行款全部执结到位,返还给铁路企业。
该案执结后,锦州铁路运输法院会同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到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座谈和回访,并进行了相关法律的普及。铁路企业对检法两院通过执法办案积极服务发展大局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认可,希望司法机关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为沈局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高效执行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主动作为,用一天时间快速执结一起案件。
5月份,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某铁路企业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关联的前述案件是法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法院裁定将前述案件终结执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申请人便申请恢复对原裁判文书的执行。
为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兑现,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工作人员开辟了一条龙的快速服务通道:立案庭优先为其立案,执行人员无缝衔接,一天之内完成立案送达、制作文书、传唤被执行人、前往银行扣划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等多个环节。申请企业对执行结果非常满意,对法院干警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践行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赞不绝口。
该案的高效快速执结,充分体现了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高度重视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促进辖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以上选登的案例是两级法院上半年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民为企服务的典型,也是两级法院整体工作的缩影。今后,两级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推进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同时,把人民满不满意作为检验审判质效的最终标准,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