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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扎实开展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 府院联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发布时间:2024-07-25 15:24:23 打印 字号: | |

导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期在浙江杭州联合举办第二届全国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同堂培训,辽宁高院作为8家高级人民法院之一作交流发言。







一、以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为牵引抓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行政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是推动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辽宁高院党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一是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宁省法院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专题听取今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审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二是辽宁省三级法院贯通抓。组织召开辽宁省三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暨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部署会,研究论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安排各项工作任务。三级法院牢牢抓住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这个有力抓手,集中精力解决当前行政审判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三是以质效指标为指挥棒引领抓。2023年,从源头上解决了交警支队不依法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职责系列案,可以调撤结案的案件未进入诉讼,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等指标出现波动。找准原因,针对问题,落实针对性举措,提升行政审判质效。组织召开辽宁省行政审判质效分析调度会,质效指标问题较为突出的中级法院深刻剖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辽宁省法院编发4期《行政审判通报》,发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四是强化审判管理用力抓。结合党纪学习教育,召开解决“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专题组织生活会,融合推进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用足用好法答网、案例库,今年以来,辽宁省法院行政审判法答网答疑141个。制定《关于案件阅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案件发回重审工作的规定(试行)》,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发改提指”案件,防止程序空转。

二、以加强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辽宁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建立健全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和行政审判的司法最终裁判作用。一是同堂培训统一理念标尺。举办首届辽宁省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同堂培训班,邀请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及司法部行政复议局等专家授课,三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350余名同志同堂学习、同堂研讨。二是建立行政审判行政复议联动机制。辽宁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开展行政复议法实施专项座谈调研,常态化运作联席会议制度。辽宁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座谈会,共研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司法查封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效力。辽宁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建立行政审判、行政复议数据共享机制,以“两比两率”为抓手,正在准备联合通报上半年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运行情况。三是持续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辽宁省法院与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会签印发《关于持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效的指导意见》,在辽宁省开展持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效工作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应当出庭案件范围,严格落实职责事项清单,推动从“告官可见官”向“出庭又出声”“出庭又见效”转变,推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尤其是针对有的案件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坚持上诉、申诉的情形,要求开庭审理并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倒逼行政机关理性行使诉讼权利。

三、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支撑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
2024年是辽宁开展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行政审判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准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就是在支撑和服务辽宁发展大局。一是能动履职积极服务大局。为实现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辽宁省法院积极推动与省政府会签《关于健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以行政协议“小切口”折射辽宁营商环境大转变为视角,对近年来辽宁省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同时编发七个行政协议典型案例。辽宁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批示肯定。二是精准办理重大案件积极服务大局。开辟涉重点项目建设案件“绿色通道”,高效审理涉有关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等案件,保障项目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快速推进。协同中级法院分析研判涉政府土地出让违约案件,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工作预案,确保三个效果统一。三是实质化解争议积极服务大局。开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品牌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稳步提升实质化解的案件数量、质量、效果。会同辽宁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对27家省直单位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考核,牵头对败诉率、出庭应诉率、司法建议反馈率、调解率进行考核,聚焦纠纷多发领域重点攻坚,推动自上而下提升执法质效,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强化判后答疑,开展判后访情评估,探索开展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前调解工作,最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

来源: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官微



 
责任编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